杭州心梦享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10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6号2幢5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959633X。

法定代表人魏嵊舟。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共计320530.37元,抵扣剩余款项99683.16元,仍需支付220847.21元。利息876.14元(自2019年1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自2019年3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36808.0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另计)、律师费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06月08日,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金喆翀

审判员  韩典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