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054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173411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盛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