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4民初165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朱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