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4民初165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朱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