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4226号
原告:淮安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村6组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干江区丁桥镇同协路25号1-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戴延勋。
原告淮安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淮安坤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