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家贵、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999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洋,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家贵,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173411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家贵、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家贵、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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