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1113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刚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朱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