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与杭州坤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民初10151号

原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173411XR,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戴岩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蔡依婷,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坤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1255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C-1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告:***,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树联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M5U9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C-1105-5室。

法定代表人:俞庆。

原告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坤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联公司)、***、***、杭州树联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联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伟良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蔡依婷,被告坤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树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坤联公司在未出资金额78.5万元范围内对案外人杭州绿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公司)所负的原告债务14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143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1.5,自2019年5月11日起算,下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在未出资金额187.5万元范围内对绿创公司所负的原告债务14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被告树联公司分别在52.5万元、78.5万元范围内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在52.5万元范围内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绿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法院调解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浙0109民初242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绿创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计163万元,绿创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5月10日前支付60万元,剩余63万元在2019年10月10日前付清;2.如绿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的全部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绿创公司加付违约金2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绿创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了30万元,2019年2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余款未付。经原告申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9执7469号立案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绿创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根据工商查询资料显示,绿创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发起人为***(持股21%)、树联公司(持股52%),***(持股27%)。2016年12月8日,***将其持有的绿创公司的21%(105万元)股权中的各52.5万元转让给树联公司和***。2017年1月11日,树联公司将其持有的绿创公司的52%的股权转让给坤联公司(原名浙江坤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5%的股权转让给俞庆。绿创公司现股东为坤联公司、***、俞庆。其中,坤联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其中181.5万元已到位,其余将于2036年8月23日到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8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5%,将于2036年8月23日到位;俞庆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2.5万元,占注册资本10.5%,已经出资到位。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坤联公司、***、***、树联公司辩称:坤联公司已于2017年2月27日前将其对绿创公司的全部认缴资本实缴到位;***已于2017年3月底前将其对绿创公司的全部认缴资本实缴到位;***于2016年8月已经将绿创公司股权转让;树联公司于2017年2月已经将股权转让。故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坤联公司、***作为绿创公司股东对绿创公司的出资是否实缴到位。对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绿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章程1组,认为根据绿创公司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坤联公司、***的出资均处于认缴状态,没有实缴到位。四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坤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向绿创公司实缴出资的萧山农商银行入账通知书6份,证明其已实缴出资260万元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其向绿创公司实缴出资的萧山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2份,萧山农商银行入账通知书8份、绿创公司向***出具的实缴全部出资的证明1份,证明其已实缴出资187.5万元的事实;树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绿创公司2017年2月28日记账凭证2份、绿创公司2016年6月-2016年12月实收资本明细账1份及2017年1月-2017年12月实收资本明细账2份、绿创公司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28日资产负债表2份、2020年8月1日绿创公司章程1份,证明坤联公司、***的出资已实缴到位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现金缴款单、入账通知书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凭证上附记内容有的是借款、有的是往来款、有的是投资款、有的没有;***提交的出资证明,系绿创公司单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2020年8月1日公司章程,系绿创公司在原告起诉后修正,如出资人不能证明2020年7月16日后向绿创公司交付了出资,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对树联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真实的出资情况,被告至少应提供绿创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及资产负债表,退一步讲,即便财务账册显示出资已经到位,由于系内部记载,对债权人不具有公示效力。上述证据内容与绿创公司的公司工商备案章程记载内容不符,故不能证明树联公司、***支付的款项系缴纳出资款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绿创公司章程修正案,仅能作为原告对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无法达到对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绝对的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出资人仍依法享有提出反证的权利;其次,根据坤联公司、***、树联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从付款凭证、绿创公司财务记载、绿创公司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0年8月1日绿创公司的章程,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坤联公司、***已经履行了对绿创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虽然坤联公司、***出资凭证附记内容、实际出资信息没有记载于绿创公司章程修正案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对出资人出资实缴到位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落实到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坤联公司、***对绿创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已经实缴到位,原告认为被告的出资未经合法程序,不发生出资到位的效力以及股东出资未经章程修改并工商备案的,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伟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佳丽

书 记 员 施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