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245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17341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皖1321民初24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经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经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申请人已经撤回本案起诉,本案纠纷已经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歆源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