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919号
原告:余姚市安存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群立村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WNA227。
经营者:***,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绿城明园明理苑7幢24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淘宝天地商务大厦2幢706室、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17341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市安存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歆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原告余姚市安存土石方工程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安存土石方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余姚市安存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