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3397号
原告:湖州某交通工程公司。
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
原告湖州某交通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湖州某交通工程公司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某交通工程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