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351号
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商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0611270G。
被告: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驻地iv>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镇长。
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常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