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665号
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D区302A房间(配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061127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绿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