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87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祥业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89579F。
负责人:鲍健。
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院内**楼**:913707007600418094。
法定代表人:于会峰。
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潍坊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南段路**楼91370705731734489X。
法定代表人:臧伟强。
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南段路**楼1370705863086532R。
法定代表人:于会峰。
被申请人:青岛卓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3702007137436136。
被申请人:于会峰,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于美云,女,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臧伟强,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赵玮,女,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卓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会峰、于美云、臧伟强、赵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申请对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卓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会峰、于美云、臧伟强、赵玮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19)鲁0791财保8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卓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会峰、于美云、臧伟强、赵玮的财产,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卓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会峰、于美云、臧伟强、赵玮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