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558号
申请人:高密市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591393351T。
法定代表人:付**,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支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2074210F。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院内**楼**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418094。
法定代表人:臧**,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楼世博国际商务大厦****信用代码:91370700092848980G。
法定代表人:江*,董事长。
申请人高密市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辉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金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