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密市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