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3民初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207421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申请人:高密市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1566号1幢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付深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6号院内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418094.
法定代表人:于会峰,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鲁0703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鲁07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潍坊卓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