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10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艺源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15-6号207室、15-7号208室。
经营者:彭晶晶。
被告:鲁能泰山度假倶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阳光大酒店,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28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艺源门窗经营部、鲁能泰山度假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阳光大酒店、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