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2152号
申请人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前门。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83662元。
本裁定送送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余的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