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028号
原告:河南震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桐乡街道高场社区106国道与240国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9FC9X4X6。
法定代表人:高洋洋,总经理。
经营人:高洋洋,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乡薛楼村八组。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04161534。
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8号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030476XF。
法定代表人:黄根美。
第三人:王新生,男,汉族,约50岁,住兰考县。
第三人:汤林山,男,汉族,约32岁,住兰考县。
原告河南震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新生、第三人汤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震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15000元且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新生、第三人汤林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震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新生、第三人汤林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河南震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