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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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866号
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89002204),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030476XF),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根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