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7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前门,组织机构代码:6623401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2月04日杭州淳安法院(2015)***民初字第00215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912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