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1862号
原告: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斑竹园街道公益路****。
法定代表人:郑绍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昱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王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执行董事。
被告: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附**div>
法定代表人:黄巍,董事长助理。
原告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亿圣达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府江厦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由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