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250号
申请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都区斑竹园镇公益路****。
法定代理人:罗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北路顺鑫**铺面div>
法定代理人:文疆,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卡号为66×××10的银行存款在301001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卡号为66×××10在301001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洪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永江
书 记 员 邱雯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