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耀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成某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公益路15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643056715。
法定代表人罗小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北路顺鑫四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32541245XU。
法定代表人文疆。
申请执行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礼县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文 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