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投霄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7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审被告:四川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6号5栋2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9309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希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