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与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方成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建民初字第1063-1号
原告**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成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有与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方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人民币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