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8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严州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7733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根据债权人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对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