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2破申6号

申请人: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楼志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严州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6年12月19日,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以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通知了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系于2007年2月在建德市工商行政部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12年10月注册资金增资至1000万元。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曾数度变更,到目前为止,其股东及投资情况为:**持股50%、***持股40%、**持股10%。公司经营范围:中式餐供应、住宿、实业投资、会务服务以及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2年4月,申请人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承包建德市梅城世贸大酒店贵宾楼装修工程。因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遂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工程款7733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未履行。

到目前为止,全省法院已立案执行、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6件,未履行金额103459164.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对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经本院裁决确认,故该公司符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资格。到目前为止,全省法院已立案执行、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6件,涉及未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10000万余元,该公司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明显缺乏,已符合破产案件立案条件。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系在本市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建德市新安装潢公司对建德市梅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邵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