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民初字第1086号之一

原告:**有,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村后坞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杭,系单位员工。

原告**有与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建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成明的起诉,本案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周俊有以案涉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建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建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6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姚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