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雍锦陈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雍锦陈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盛宴九洲(成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8民初149号
原告:成都***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虎,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盛宴九洲(成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8号负一层1001-1934号。
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古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1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文创展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五桂路6号米娅中心一期8栋负一层530号。
法定代表人:罗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成都***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锦公司)与被告盛宴九洲(成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宴九洲公司)、上海古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宴实业公司)、成都文创展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创展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虎;被告文创展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娇、贺朝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宴九洲公司、古宴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雍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宴九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85,080元;2、被告盛宴九洲公司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5月起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盛宴九洲公司赔偿仓储费共计6000元;4、被告古宴实业公司、文创展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盛宴九洲公司(甲方)签订《米娅中心二期盛宴家具供应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665,040元,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清单范围内的家具并负责安装,合同同时还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作了约定。2017年5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米娅中心二期盛宴家具供应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安装价款为105,040元的单椅和导示台底座。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但被告盛宴九洲公司仅支付原告货款495,000元,尚欠185,08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催收过程中,被告盛宴九洲公司的两个股东古宴实业公司和文创展宇公司承诺对盛宴九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文创展宇公司辩称,文创展宇公司未承诺对盛宴九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创展宇公司作为盛宴九洲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不应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文创展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盛宴九洲公司、古宴实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盛宴九洲公司(甲方)签订《米娅中心二期盛宴家具供应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665,040元,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清单范围内的家具并负责安装,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合同预付款后35个工作日内交货;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320,000元预付款给乙方;货品在进场前一周内,甲方支付175,000元给乙方。全部货品供应到现场并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完成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等值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150,088.8元给乙方;若结算时有货品增减,根据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增补单合同总款作相应的调整;实际完成安装总额3%的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合同项下全部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次日起一年,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等值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质量保证金余额支付给乙方余款;甲方应按时付款,因自身原因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暂停供应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超过10天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将家具安装完毕,所供家具由被告盛宴九洲公司员工李媛媛签字验收。2017年5月3日,原告与盛宴九洲公司又签订了《米娅中心二期盛宴家具供应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制作价款为15,040元的单椅和导示台底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盛宴九洲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495,000元,现被告盛宴九洲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85,080元未支付。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7年5月3日,原告与盛宴九洲公司签订了《米娅中心二期盛宴家具供应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制作价款为15,040元的单椅和导示台底座,原告将上述家具制作完成后,因被告盛宴九洲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一直未提货也未支付货款。
因被告盛宴九洲公司拖欠包括原告在内多个债权人欠款未偿还,其开办的“盛宴海鲜”无法继续经营,2017年9月12日,原告等债权人委托甘宁、翁雪娇、陈婷、郑向阳四人向被告盛宴九洲公司催讨债务,原告等债权人(乙方)与盛宴九洲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两股东对盛宴的债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一月内甲方招商或融资成功,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所有欠款”,因被告盛宴九洲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盛宴九洲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记载股东为古宴实业公司和文创展宇公司。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家具供应安装合同、补充协议、收货单、付款凭证、发票签收单、授权委托书、协议、劳动合同等证据;被告文创展宇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盛宴九洲公司章程、投资合作协议、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
审理中,原告提出深圳市香柏墅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开具的提货函和收据,主张因被告盛宴九洲公司未按时提货,产生仓储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盛宴九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供货,被告盛宴九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盛宴九洲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85,0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盛宴九洲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金为按合同总价5%计算,为34,004元,本院按该标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仓储费6000元,本院认为盛宴九洲公司后续加做的家具仅价值15,040元,原告主张的仓储费6000元不合理,且本院对原告违约金的支持能涵盖其仓储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仓储费不予支持;古宴实业公司作为盛宴九洲公司股东之一,协议上载明其对盛宴九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黎同时系盛宴九洲公司与古宴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亦能代表古宴实业公司,本院对原告要求古宴实业公司对盛宴九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余川并非文创展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时未取得文创展宇公司授权,且文创展宇公司亦未追认余川的签字行为,本院认为余川在协议书上的签字对文创展宇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院对原告要求文创展宇公司对盛宴九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宴九洲(成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成都***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货款185,080元及违约金34,0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古宴实业有限公司对盛宴九洲(成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元、诉讼保全费1490元,共计6045元,由被告盛宴九洲(成都)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渝
人民陪审员  简必科
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