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仲兆真。
被执行人: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叶斯波力·热皮克。
本院在执行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案款7703470.06元,诉讼费57650.34元,反诉费12569.5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 那 提 别 克 阿 美
审判员     毛 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