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10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524482。
法定代表人:徐海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4357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8922063D。
法定代表人:李淑桃。
被执行人:新疆鲁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南三巷**鲁班﹒至尊葡萄园会信用代码91650102742229373X。
法定代表人:李淑桃。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路********办公室信用代码91650100065530221M。
法定代表人:仲蕾。
被执行人:李淑桃,女,1956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仲蕾,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鲁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商贸有限公司、李淑桃、***、仲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评估拍卖,待拍卖程序完成后再次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1101执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张高豫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