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人与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5执270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仲兆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保险、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所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0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案情,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鲁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娜孜古丽·塔巴拉克

审 判 员 阿曼泰·阿依达尔

审 判 员 热哈提·哈德勒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唐阿塔尔·叶利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