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昊天宇林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贵州昊天宇林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872号 原告:**,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昊天宇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铭都公寓B栋13A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HKLHN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昊天宇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