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11民初277号
原告:杭州**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钱塘区***道科技园路1号1幢1901-1928室,2001-2028室,2101-2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5670620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然毛衫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F029N5H。
经营者:***,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坊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然毛衫经营部(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2012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文具、工艺礼品、饰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除分装)的批发及零售;食品销售、服务;文具设计、工艺礼品设计、玩具设计等创意设计。产品精美、销售覆盖范围广,知名度高、广受业内赞誉和市场欢迎。自2018年5月28日起,权利人向国家版权局登记了名称为《***》《***系列》《***系列》《NANA系列》《BELLA系列》等多件美术作品,作品内容丰富、作品系列多样。在中国大陆区域内,针对上述产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有权/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多种法律手段维权。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名为“东西南北中”的店铺销售使用涉案作品形象的产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营部答辩称:第一,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定是否侵权,适用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原则。此前,被告从无接触原告的产品,被告的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员,两者生产领域和销售区域不同,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应就被告有机会接触的作品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接触的,原告所提供的发布会说明原告的作品系内部讨论分享涉及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被告根本无从接触。原告与被告分属不同的领域销售,被告主观上不知道产品是涉嫌侵权产品,并没有故意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也无从知晓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作品不具知名度,并且和小***类似,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第二,关于笔袋,两者虽然有一定的相似,但不构成侵权。他是图形,我的是立体,而且我笔袋有十几个款,不是一个款,也不是我拍的图片,也不是固定去卖的商品,是搭配送的。另一个**头,我是立体的,它是图形,而且我**头有200多个款,他只是其中一个款。第三,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我已经把产品都处理掉了。即使构成侵权,原告的赔偿请求金额不合理。产品的销售金额才百十来块钱,而且大部分是刷单,并未造成任何损失,被告并没有获利,而且拼多多平台根本不挣钱,赔钱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调查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21)湘**证字第14539号公证书、发表证明、**坊品牌手册、(2021)津泰达证经字第2836号公证书、东西南北中店铺拼多多信息披露、公证费发票,被告对著作权属、宣传证据无意见,认可涉案店铺是自己经营,但对侵权公证有异议,认为是原告方下单时特意要的侵权产品。
被告**经营部向本庭提交了证据:订单明细、订单查询记录、用户评价、产品照片、转账记录、订单搜索记录,原告质证后认为订单类证据中所涉商品并非系原告公证取证的商品,无论从商品名称、商品首图、还是购买价格均与原告取证的涉案链接不对应,与本案无关。另对转账记录,若被告欲证明其具有刷单行为,则应当证明与涉案商品具有同一性,但提供的证据所涉商品无论从商品名称、商品首图、还是购买价格均与原告取证的涉案链接不对应,故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实现证明目的。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但能否证明待证目的,本院结合其余证据在论述部分综合评判。
综上,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6月6日,“***”作品创作完成,原告享有著作权利,2018年5月15日通过微博公开发表,2018年6月12日进行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987。
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东西南北中”,其中所售的“中性笔签字针管0.5**笔水笔黑色笔芯套装笔袋创意可***批发”[**混色+笔袋(随机),10支笔],其中笔袋上使用了被控侵权形象(被诉侵权图形1)。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购买取证时,显示该商品7.9元。点击产品链接显示“星期笔中性笔签字针管0.5**笔水笔黑色笔芯套装笔送笔袋学霸笔”,已拼1.8万件。
庭审比对情况如下:
涉案美术作品形象:被诉侵权产品
:(图形1) (图形2)
另查明,**经营部系2014年8月13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羊毛衫批零兼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微博截图、时间戳戳认证电子底稿演示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形1,在整体形象与**坊公司作品基本一致,可认定为相同。
对原告主张的被侵侵权产品上的图形2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美术作品为带独角的小马形象。独角小马形象所涉主题或元素本为公共领域常见,但“***”美术作品作为整体形象,仍不缺乏独创性,应予以保护。然而被诉侵权的图形2与案涉作品进行比对,难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原告的侵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经许可,销营中性笔所搭售的笔袋使用的形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亦无相关权利使用费作为参照,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及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笔袋所占销售金额的比例、笔袋随机性发货等情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笫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然毛衫经营部(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杭州**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987号“***”著作权商品;
二、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然毛衫经营部(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杭州**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3元,由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然毛衫经营部(经营者:***)负担32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然毛衫经营部(经营者:***)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后附页)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自行支付至对方账户,或可联系承办法官将款项支付至本院账户。
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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