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2439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袁首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晓,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