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4203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袁首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陈啸晓,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