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异75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031Y。
法定代表人:于秀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祥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731633491。
法定代表人:王建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寒亭区龙海富祥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中段。
负责人:刘绍江,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市政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祥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寒亭区龙海富祥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富祥花苑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鲁0703民初15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书》及债权转让证明、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邮寄凭证等,证明申请人***已合法受让涉案债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光华市政公司与被执行人祥和家园物业公司、富祥花苑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鲁07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潍坊祥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寒亭区龙海富祥花苑业主委员会支付原告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997.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光华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703执1574号。
执行过程中,光华市政公司与***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光华市政公司将本案所涉的相关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光华市政公司通过顺丰速递向被执行人祥和家园物业公司、富祥花苑业委会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光华市政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且该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光华市政公司已书面确认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2020)鲁0703执15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20)鲁0703执15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辉亮
人民陪审员  邢世友
人民陪审员  范 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