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于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699号。

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