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4民初1266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10680.3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宫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