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保1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105号;电话: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03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死亡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坊劳仲案字(2020第39)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