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丛丙信、某某与某某、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丛丙信、***与***、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丛丙信,
被告***,
被告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丙信与被告***、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丙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