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初2280号
申请人:郇**。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郇**与被申请人***、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