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与临清林业局收缴赃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23执344号
移送机构: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庭长。
被执行人:临清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福人北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鑫东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奥森园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浩森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增,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富国林木种苗培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黄金梨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违法所得的涉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及小额贷款,已经追缴的,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退回违法所得。现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二、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追缴临清市林业局违法所得47.243万元。
二、继续追缴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3.432万元。
三、继续追缴临清福人北方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1.5万元。
四、继续追缴临清市鑫东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1.7万元。
五、继续追缴临清市奥森园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3万元。
六、继续追缴临清市浩森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4万元。
七、继续追缴临清市富国林木种苗培育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万元。
八、继续追缴临清市***黄金梨专业合作社违法所得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彭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