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934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翔,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外人广东沃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对名称为“景观路灯”(专利号:201530015881.X)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当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李光乾
审 判 员  吴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晓彤
书 记 员  王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