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934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翔,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外人广东沃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对名称为“景观路灯”(专利号:201530015881.X)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当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李光乾
审 判 员 吴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晓彤
书 记 员 王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