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366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朋朋,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申请人:山东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汉街与玉泉路交汇处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QX93H9H。
法定代表人:赵文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66号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74161158K。
法定代表人:刘永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89HM33。
法定代表人:薄一友,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2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