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李田楼乡,统一社会代码91371722774161158K(6-3)。

法定代表人:刘永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海龙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储 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RMA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