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9871-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74161158K,住所地:单县李田楼乡;

法定代表人:刘永恒,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