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74161158K,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李田楼乡。
法定代表人:刘永恒,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划扣的工程款1,233,039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的工程款1,233,03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毕雯琦
书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