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汶上县水利局、烟台仁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0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汶上县水利局,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马厂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510X。
法定代表人:邢军,局长。
被申请人:烟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田格庄村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283840522。
法定代表人:姜书坤,经理。
复议申请人汶上县水利局与被申请人烟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830民初30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汶上县水利局复议称,未与被申请人烟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施工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不适用于挂靠等情形;被申请人不是涉案工程承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保全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内容系本案需审理的案件实质问题,即异议申请人是否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在复议程序中处理。烟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鲁0830民初304号财产保全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林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云帆
书记员张骏